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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假离婚后买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假离婚后买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享受首套房首付款金额及贷款利率优惠,一些夫妻会采取假离婚的方式——“离婚”后即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屋再复婚。由于双方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在假离婚期间,财产存在持续混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复婚后如果再次离婚,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人认为,双方既然已经离婚,离婚后的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离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当以房产登记为准,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偏颇,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宜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夫妻双方于2014年3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时有A房屋一套,约定归男方所有。

  第一次离婚时,女方支付宝账户存有55万元在离婚协议中未予分割,2014年3月女方以其个人名义购买B房屋一套,支付首付款58万元,付款收据上付款人(女方)的联系地址系A房屋地址。

  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向女方转账19万元,离婚后至复婚前陆续转账22万元,双方财产持续存在混同。

  2015年7月18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2016年9月开始分居并于12月1日起诉离婚。女方认为B房屋系其离婚后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则认为B房屋首付款系双方共同支付,且其按月转账给女方支付贷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宜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双方自2014年3月5日离婚后,对于第一次离婚前55万元存款未予分割,且该笔存款后续用于支付B房屋首付款;第一次离婚前后男方又持续向女方账户转账40余万元,另有证人证言证明离婚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且B房屋付款收据上付款人女方的联系地址也为A房屋地址。

  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在第一次离婚后至复婚前始终共同生活,且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故B房屋虽由女方在第一次离婚后购买,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婚前购买的房屋系以双方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双方之间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结婚前后一直用双方共同财产支付房屋贷款;且无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系借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房屋首付款来源非双方共同财产的,应当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但产权登记方也应当根据双方实际出资以及房屋增值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现实生活中为了规避政策假离婚的现象并不少见,这是一种不可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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