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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常见的电子证据,法院是如何审查的?

来源:宜春律师

  律师解析:常见的电子证据,法院是如何审查的?

  1、手机短信

  发、收件人的姓名及手机号码;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2、微信聊天记录

  当事人提前准备好发送微信的手机以备查验;

  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经过筛选后选择性提交;

  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可以通过原始手机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头像照片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或转账等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3、电子邮件

  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是否为合同约定的邮箱地址;

  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

  4、支付宝信息

  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APP,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审查通讯对话框中的对话过程是否完整;涉及的转账信息如何;转账是否有备注信息。

  5、录音、视频

  提供录音、录像光盘的同时应提供完整的文字稿,并审查二者是否一致;

  提供的录音及视频是否完整,是否经过剪辑、剪接、伪造或篡改 ;

  录音、录像是否为本人;

  录音、录像是否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

  对于关键核心内容是否有明确回答、对方是否确认;

  录音、录像本身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录音、录像内容是否真实反映对方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胁迫、绑架等情况。

  6、网页截图

  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一般情况下,网页作为证据质证的过程就是当庭打开网页进行展示;

  可请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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